通过第二章分析,我们可知,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不可能脱离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视域。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看,马克思并没有从正面建构独立且系统的正义理论,正义理论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具有派生性,它内在于经济关系中。这表明,对资本主义非正义的批判最根本的是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批判和对为这种关系进行辩护的政治经济学的批判,只有以此出发才能揭示资本主义不正义的深层根源。可见,对正义的研究必然会走向政治经济学批判,社会的公平与否只能靠研究生产和交换规律的政治经济学来断定。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方法论,超越了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经济学以抽象人性为根基建构永恒正义法则的先验论框架,在政治哲学层面提升了研究正义问题的理论层次。古典自由主义建构的正义原则就是适用于一切人的自然法规范,这种自然法规范具有超历史的性质,因而被恩格斯称为永恒公平。恩格斯对永恒公平和自然法作出了如下深刻的分析:“法学家把所有这些法的体系中的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这样便有了共同点。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和什么不算自然法的尺度,则是法本身的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于是,从此以后,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的发展就只不过是使获得法的表现的人类生活状态一再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则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11~212页。恩格斯的剖析告诉我们,公平正义的真实内容来源于现实经济关系,正义的内容不可能由自然法来界定,由于经济关系的历史变革,正义必然是一个具体的历史性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