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10条中区分了两种社会形态: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二者分别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学术界对于马克思著作中“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存在不同的理解,由于研究主题的限制,我们无意介入这一争论。笔者认为,在马克思著作中,市民社会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广义的,作为物质的生活关系和交往方式的市民社会;二是狭义的,作为一种特定社会形态的市民社会,即资产阶级社会。笔者在这一章中是在第二层含义上使用马克思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这一对社会形态的区分为我们理解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实质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在斯密和黑格尔为市民社会所刻画的理论模型中,市民社会是一个需要的体系,在其中,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劳动和市场交换满足自己的需要,每一个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也能满足他人或社会的需要。在这样一个人与人互为手段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利益冲突,于是为了调节冲突、维持市民社会的正常运行,有必要建立一系列的正义规范。市民社会是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谈论私有财产、分工、交换的根据,也是古典自由主义者谈论权利、自由、平等、正义、国家的根据。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市民社会既是个人主观自由活动的产物,也是个人主观自由活动的舞台,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设定自己的目标,都以自我为动机,他们无须像古人那样关注整体。“除了那些程序性正义的形式化要求,以及关于贸易和交换的那些外部要求外,市民社会的成员不应感到有任何为整体操心的压力。”〔美〕大卫·库尔珀:《纯粹现代性批判——黑格尔、海德格尔及其以后》,臧佩洪译,商务印书馆,2004,第59页。市民社会成员只需遵循程序性的法则,至于所要追求的内容则是每一个人的私事,这种形式与内容的分离似乎为自由的充分展开提供了最大可能的空间,但事实上,在资本逻辑的支配下,每个人互为手段追求财富的自由仅仅具有形式上的正义性,它不可避免地导致异化(不自由)和剥削(不平等)。人性也遭到了严重摧残,每一个人都被资本抹杀了一切特性,每一个人仅被看作资本家或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