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中,法与法律的区分是建立在唯心主义二元论的法律观基础上的两种法律的区分,即理性法(客观法)与制定法(实在法)的区分。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逐步确立,马恩著作中有关法与法律的内涵也趋于一致,即法和法律都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与法律概念的区别既不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也不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什么意义。
唯心主义二元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法律概念理性法制定法
汪永清:汪永清,原文发表时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