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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法与法律概念没有严格区分——与李肃、潘跃新同志商榷

作者:
汪永清
出版日期:
2021年3月
报告页数:
10页
报告大小:
987.52 KB
报告字数:
8280字
所属图书:
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中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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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中,法与法律的区分是建立在唯心主义二元论的法律观基础上的两种法律的区分,即理性法(客观法)与制定法(实在法)的区分。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逐步确立,马恩著作中有关法与法律的内涵也趋于一致,即法和法律都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与法律概念的区别既不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也不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产生什么意义。

关键词:

唯心主义二元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法律概念理性法制定法

作者简介:

汪永清:汪永清,原文发表时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律系,现为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文章目录
·在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中,法与法律是有严格区分的,但这种区分是建立在唯心主义二元论的法律观基础上的两种法律的区分,即理性法(客观法)与制定法(实在法)的区分
·随着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逐步确立,马恩著作中有关法与法律的内涵也趋于一致,即法和法律都是以国家意志形式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确立的标志之一,就是揭示了法和法律的这一共同内涵
·所谓法与法律概念的区别既不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也不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什么意义。要使社会主义法律与我国人民的意志达到和谐的历史的统一,既要从经济和社会的客观条件及发展规律中寻找原动力,也要在这个基础上实现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与作为法律主人的人民的现实的统一